为了保障学校运动队训练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训练、比赛过程的安全,争取好的成绩,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训练队是在体育教学部(以下简称:体育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项运动队的组建由体育部决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队,并无权代表学校参加任何比赛。
第二条 学校学生体育社团代表学校参加天津市和全国大学生比赛,必须经过体育部批准。
第三条 各项目运动队的组建和参赛,原则上根据各级比赛需要和经费状况确定。
第四条 各运动队的教练员实行竞聘上岗制,由体育部统一聘用,负责代表队的训练和管理工作。对不能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者,体育部有权予以解聘。
第五条 各运动队按照计划实行全年训练的方式。
第二部分 运动队和教练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 运动队编制
1.运动队应按各队参加比赛报名人数定编,每年各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运动员的选拔工作。
2.学校代表队分为常年训练队和根据需要经过部门研究可建立临时代表队。各队队员编制表附后。
第七条 训练时间和训练安排
运动队训练是学校体育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完成和达到学校体育训练的目的和任务的重要组织形式。运动队的运动员主要是以学习为主,训练为辅的业余运动员,各运动员的训练基本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训练并参加比赛,为了保证运动员能正确处理好文化课学习和训练的关系,每周训练时间和训练次数安排如下:
1.具体时间每学期训练16周,每周训练3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
2.比赛前一个月,每周训练5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
3. 训练安排须提前报分管主任及第二教研室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4. 运动员必须服从教练安排,遵守训练规定。特别遵守安全保护程序,使用规定的护具,否则后果由运动员自负。
第八条 教练管理
1.教练员的职责:
(1) 教练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高标准、严要求地开展运动队的训练、比赛等工作,并定期接受业务考核。
(2)教练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及业务理论学习,关心队员的训练、学习、生活和思想等情况。
(3)教练员根据自身队伍的建设需要,有选拔、认定符合部门“第九条”的运动员的权力。教练员应当加强对运动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帮助运动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练员不仅自己做到,而且教育队员做到在比赛中尊重对方,尊重观众,树立良好的队风和赛风,坚决杜绝和制止“弄虚作假”、比赛中打架斗殴、罢赛、违纪及不文明举止等行为,如果出现以上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教练员要承担责任。
(4)教练员不能擅自让本队运动员代表外单位比赛,如有特殊情况须报体育部主任批准。
(5)教练员应根据各队情况,在每学年开学后一月内,及时做好运动员的选拔工作。
(6)训练中,严格执行安全保护程序,本着爱护队员的角度出发,应当有一定预见性,尽可能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出现突发性“损伤”的事件,教练员在第一时间采用合理的初步处理手段,同时向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凡是有安全护具没有穿戴造成伤残的,由教练员负全部责任。
(7)比赛期间,教练员负责办理运动员比赛报名、体检等手续及参加相关的技术会议,开好赛前动员会、准备会;负责运动队比赛经费、服装、器材、物品的借用、发放及回收。并于比赛结束两周内,结清竞赛费用。
(8)遇重大问题需请示领队批准。
(9)比赛期间教练员必须带队出现在比赛现场,全面负责比赛的进程,不得擅自离场,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教练员负全部责任。
2.教练员训练要求:
(1)教练员要针对运动员的发展目标、比赛任务及运动员的运动能力、技术水平、身体条件和身体素质指标等制订出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及每日训练计划。
(2)教练员在训练前要认真备课,准备好场地、器材。
(3)各队按规定时间、场地进行训练,如有场地、时间变动事宜必须报主管主任和第二教研室批准。
(4)训练中,教练员对运动员必须严格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对运动员进行批评教育。教练员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做好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考勤统计每月上报第二教研室。
3.教练员的聘任考核
(1)教练员的聘任:
各运动队的教练员的选拔实行聘任制。教练员由体育部公开招聘,部务会讨论批准。
(2)教练员的考核内容:
教练员(组)任期一年,在任期内实行岗位职责制及目标管理。任期内教练员实行年度定期考核。对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和事业心强、训练质量高、圆满完成比赛任务的教练员优先续聘。
(3)教练员考核程序
教练员的考核由体育教学部第二教研室上报有关教练员一年履职情况,由体育部主任、主管主任、教研室主任对教练员一年的工作进行全面的考评(按德、能、勤、绩四方面)。
对考核合该的教练员,具备竞聘下一年度教练的资格。
凡是在训练中发生责任事故的教练,视其事故的轻重给予取消下一年度的教练竞聘资格、取消下聘期的教练竞聘资格直至取消竞聘教练的资格的处分。
4.领队或行政管理岗的职责:
(1)协助教练员抓好赛前报名等工作。
(2)参加有关会议,安排比赛的有关事项。如:解决赛中交通、比赛中所需要的药品等。
(3)掌握运动员思想动态,及时解决突发的各种问题。
(4)赛后向有关领导汇报比赛情况。
5.教练员培养
为了提高教练员的业务素质,定期派教练员参加相应的业务学习,个人提出申请,部门批准。
6.教练员奖励
对于比赛取得名次的教练员,依据《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绩效工资试行办法》给予奖励。
7. 赛中补助,凡在天津市参加比赛,每半天50元的赛中补助(公假代课的除外)。参加全国比赛按照出差处理。比赛占用上课时间的按照公假处理。
第三部分 运动员管理
第九条 校运动队运动员的条件
1.校运动队队员为本校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热爱专项体育运动并具有一定的专项运动基础。
2.经体格检查,身体健康。
3.政治上要求进步,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好、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4.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领导、教师,无违规违纪行为。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确保完成日常的学习任务。
5. 校运动队队员可以免修体育课,体育课成绩由其教练员根据训练和比赛中的表现给出成绩。校运动队队员必须参加理论课的考试。